不需要浪費力氣記住這些人
只要看一看
這些可笑的豬作的可笑的事情
(誰誰誰說不可以汙辱豬,因為豬肉還可以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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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立法攻防戰展開

由立委蕭美琴草擬及遊說的「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於2006/10/11獲得足額立委連署,跨過門檻正式提案,並在10/17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並交於10/20的立法院院會進行一讀的宣讀。

但10/20院會中,「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遭立委賴士葆等21名立委阻擋(未附說明),以致無法順利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繼續審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整個連署提案程序必須重新來過。蕭美琴委員辦公室將繼續積極推動本法案,也期待這個同志平權法案能喚起同志社群與社會大眾更多的關注與支持。

2006/10/20阻擋「同性婚姻法」一讀立委名單

阻擋蕭美琴委員辦公室提案「同性婚姻法」一讀的委員:
2006/10/20 上午 10:32

提案人:賴士葆(國)、王世勛(民)

連署人:吳英毅(國)、謝國樑(國)、蔡豪(無黨聯盟)、吳育昇(國)、林滄敏(國)、伍錦霖(國)、尹伶瑛(台聯)、蔡啟芳(民)、陳銀河(台聯)、廖本煙(台聯)、林德福(國)、陳杰(國)、林樹山(民)、林進興(無黨籍)、郭林勇(台聯)、紀國棟(國)、雷倩(國)、費鴻泰(國)、朱鳳芝(國)、吳成典(新)、楊仁福(國)等 2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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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說明(出處 網站:蕭美琴虛擬服務處)

時  間:2006年10月11日
發佈單位: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內  容:
本院蕭美琴委員等人,為真正落實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賦予同性男女因婚姻所成立之相關權利、義務,尊重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組織家庭及收養子女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及相關義務。特擬訂「同性婚姻法」。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施行迄今,「婚姻」之定義皆是建構在男女異性之結合始生效力,亦即民法劃了一條線區別異性戀與同性戀。對異性戀來說,結婚沒有什麼好顧忌的,但對同性戀來說,結婚是被禁止的,因為民法中明確規定不允許「同性」結婚。而這並非傳統上的性別歧視,而是「性傾向」歧視。另言之,在我國從古以來的觀念中,「婚姻」是為了家、祖先而組成,婚姻當事人的同居或是結合反而居於次要地位。亦即婚姻有超越個人的特質,而非以個人為本位的。而今,隨著思想的開放與改變及現今個人主義之興盛,人們的觀念逐漸改變,不再將傳宗接代視為婚姻成立之最終目的,而係「有情人終成眷屬」。

二、人人都有同等的價值,因此都應平等地享有尊嚴、權利及自由。這是人類經歷無數的思考、辯論、囚禁、壓迫、剝削、戰爭與革命所終於獲得共識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我國憲法之層次言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本條乃對於人民基本自由之概括保障規定。既然如此,同性戀者是否有所權利來決定是否與自己所愛的同性伴侶結婚?況是否結婚、結婚對象及性別抉擇之自由更是人格自由、人性尊嚴之彰顯。爰此同性者之婚姻自由應屬憲法保障之範圍。此外,更須進一步清楚認知的是,同性戀者不是特殊的人種,他們只是性傾向跟我們一般社會上所認定的異性戀不同。同性戀者應該和我們所有人一樣,享有同樣的公民權,而「公民」不應有等級。

三、此外,就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而言:「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這即表示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便視為家屬。此外,司法院亦明確指出:「同性戀家庭,亦可以從是否具有事實上夫妻關係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是否家屬間關係…等等,來判斷是否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換言之,同性戀家庭已在實際上被認為具有「夫妻關係」。

四、就人權層面來看,保障人權既是世界潮流,也是國家民主化之指標,更是國際社會關切之重點。我國為國際社會成員,現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遵守國際義務,努力實踐國際社會責任,以期達成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宗旨,並無不同。而在我國2003年7月17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會議所通過的「人權基本法」第26條第2項亦規定:「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充分顯示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此法爰規定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五、再者,就現今國際情勢而觀,目前已有多個歐美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是訂定相關伴侶法規定,如:丹麥、瑞典、挪威、冰島、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瑞士、南非、法國、德國、加拿大(部分省分)、美國(部分州別)……等國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國家:英國,也在2005年的12月5日通過「同志伴侶關係法(Civil Partners h ip Act)」,這無非激勵目前正在努力將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也為同志人權之促進注入一劑強心針。故,本席為讓同性男女享有組織家庭之權利並受法律之保障,且為讓同性男女享有與異性戀配偶相同之權利,並制定同性男女可予以結婚之法源依據,讓同性男女能夠順利享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義務。特提出「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

「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

提案人:

蕭美琴(民)、余政道(民)、林淑芬(民)、鄭運鵬(民)等4人

連署人:曹來旺(民)、高志鵬(民)、陳秀惠(民)、薛凌(民)、唐碧娥(民)、陳瑩(民)、李昆澤(民)、沈發惠(民)、蔡其昌(民)、黃劍輝(民)、
鄭國忠(民)、謝欣霓(民)、黃昭輝(民)、黃偉哲(民)、潘孟安(民)、王塗發(民)、陳金德(民)、吳明敏(民)、李文忠(民)、吳秉叡(民)、林濁水(民)、
黃志雄(國)、田秋堇(民)、陳景峻(民)、趙永清(民)、藍美津(民)、彭添富(民)、陳銀河(台聯)、曾燦燈(台聯)、林正二(親)、呂學樟(親)
吳清池(親)、林為洲(無黨籍)、張麗善(無黨聯盟)、孫大千(國)等35人

註:其中陳銀河(台聯)提案與阻擋兩邊都有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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